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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巴彦淖尔市2020年春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时间:2020-06-17   浏览数:次   来源: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内教教师函〔2020〕28号)要求,现就全市2020年春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

(一)户籍在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员;

(二)持有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三)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

(四)持有我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五)驻巴彦淖尔市部队现役军人。

巴彦淖尔市教育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各旗县区教育局负责认定本地幼儿园、小学以及初中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执行。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区内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

2.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3.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全部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其它条件均合格者,可直接参加我市面试考核。

其中,港澳台居民区外院校就读的师范专业本地生源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4.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两科《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其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母语非汉语者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六)专业要求

申请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申请人所学专业须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具体到各专业是否可以认定某学科由各认定机构负责最终解释。

三、报名流程和时间安排

(一)网上申报

在巴彦淖尔市进行2020年春季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请于2020年6月18日至7月1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注册和网上申报。要如实、准确填报本人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并按时进行网上申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2020年开始,网报系统开通个人信息实名核验功能,请申请人准确填写本人信息,如果实名核验不能通过将无法进行认定申报(关于实名核验问题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常见问题”第4条)。

申请人选择认定机构有关要求:巴彦淖尔市内各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或学校统一安排,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他人员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应及时查阅相应认定机构发布的认定公告,在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材料在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2020届应届毕业生现场确认环节等事项,由毕业生所在学校与属地认定机构进行对接。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现场确认地点为巴彦淖尔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3号圆21号窗口(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与乌兰布和路交汇处),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师范类毕业者、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者、在编在岗教师认定所教学科层次教师资格者:6月29日9:00 - 6月30日16:00现场确认(逾期不再受理);

符合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其他人员:7月1日9:00 - 7月2日16:00现场确认(逾期不再受理)。

现场确认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1)在户口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2)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

件、复印件;

(3)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由学校统一组织与认定机构对接;

(4)在我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5)驻巴彦淖尔市部队现役军人应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部队。

2.学历证明

(1)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2)请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进行学历认证,并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3)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持有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3.普通话等级证明

本人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不用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通过验证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复印件。

4.教育教学能力合格证明

(1)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

(2)“国考”仅笔试科目合格者,提供笔试科目全部合格证明;

(3)参加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的,提供两科《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019年(不含2019年)以前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中等、初等)且取得两科合格证书的,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19年年底,不得在本次认定中再次使用。

受疫情影响,2020年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在本次认定工作之后组织,取得两科合格证书的,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春季认定批次结束。

(4)师范教育类毕业者,应提供《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5.体检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检查合格证明。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须到巴彦淖尔市医院进行体检。

认定幼儿园、小学以及初中教师资格人员具体的体检医院和时间安排咨询本人所选认定机构或关注该认定机构发布的信息。

6.近期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白底照片1张(与报名上传的照片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7.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在编在岗教师认定所教学科层次教师资格时,除提供上述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规定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对于后期本科学历的教师,如果专科是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则必须提供专、本科毕业证和专科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如果专科是非师范类专业毕业,后期本科是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则必须同时提供专、本科毕业证和后期本科毕业生成绩登记表。

(2)学校与教师签订的两个年度(含试用期)以上的聘任(劳动)合同。

(3)近2年的教学业务档案,含1年实习期。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现场确认合格者,非师范教育类人员(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除外),须参加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四)领取教师资格证

各认定机构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作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统一进行领取)到受理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

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时间和地点,以认定机构通知为准,请及时关注各认定机构发布的领取通知或电话咨询。

(五)教师资格认定时间安排

全市2020年春季教师资格统一认定时间为2020年6月18日至8月20日(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8日至7月1日)。

四、其他事项

(一)其他未尽事宜请关注各认定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二)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违反规定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凡申请认定人员,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不实或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或不实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依据个人诚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上一条:关于授予高芸等同志全市首届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优秀教学能手、教学能手等称号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组织参加2020年全国第二届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