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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巴彦淖尔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3-08-01   浏览数:

2021年以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巴彦淖尔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相继出台,对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2023年6月,巴彦淖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巴彦淖尔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2023年第1次动态调整清单》,对市直部门和单位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再次明确。为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进一步规范管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保障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市教育局受市政府委托,牵头起草了《巴彦淖尔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3年8月11日前以官方微信留言、信函、电子邮件、电话方式向我局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一、征集时间:

2023年7月28日至8月11日。

二、征集方式:

(一)官方微信手机微信搜索“巴彦淖尔市教育”,在“关于公开征求《巴彦淖尔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内容最下方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金沙路西巴彦淖尔市教育大厦2楼2030室收,信封注明“巴彦淖尔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anquanfaguike666@163.com,邮件主题和附件名为“姓名(或单位)+巴彦淖尔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四)联系电话(兼传真)0478-7917622。

关于《巴彦淖尔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出台的必要性

2017年以前,我市校园周边家庭托餐经营行为因为监管无法律依据,也没有可借鉴的监管措施,监管人员只能凭借监管经验和专业知识进行指导。2017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教育部、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14部门印发《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依法依规加强小餐饮、小饭桌和家庭托餐等许可或备案登记管理,实现餐饮业许可管理全覆盖”。按照文件要求,为切实保障学生饮食安全,巴彦淖尔市将校园周边家庭托餐统称为“小饭桌”,并于2017年11月出台了《巴彦淖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对学生“小饭桌”的开办标准和食品安全备案管理进行了规定,但未明确住建、卫健、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监管责任,也未明确保障其安全经营的具体管理办法。

为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进一步规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保障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2023年6月,巴彦淖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巴彦淖尔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2023年第1次动态调整清单》,将学生“小饭桌”重新命名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对市直部门和单位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总体明确。因此,亟需制定管理办法,对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和具体监管职责进行明确,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条件、办理程序、责任义务进行规范,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有据可依。

市教育局受市政府委托,在调研旗县区校外托管机构现状的基础上,参照深圳、珠海、呼和浩特等地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4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巴彦淖尔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征求意见和部门沟通情况

本《办法》形成过程中,3次向市场监管、住建、公安、卫健、民政、消防等部门书面征求意见,2次召开会议向相关部门、校长代表、托管机构经营者代表、家长代表征求意见,2次教育局党组会专题研究,1次部门论证会。充分收集了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监管规定,历经9次修改,最终各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目前形成了体系相对完善、职责较为明确的《办法》。

三、《办法》具体内容

《办法》充分考虑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这一新业态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同时围绕保障学生安全这一重点,对相关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和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一是明确了部门工作职责。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成立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学校配合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调查摸底,督促指导学校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经公示符合条件的托管机构,同时做好学生卫生防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营利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对提供餐饮服务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对已备案登记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卫生防疫监管工作。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提供健康检查服务,对合格者发放健康证明。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将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监督抽查范围。督促指导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技能的集中教育培训,指导其开展防火安全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房屋质量安全、燃气使用安全和建筑物消防设计、备案、审验情况的监督管理。指导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公安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巡查,依申请核查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举办者及从业人员的犯罪记录信息,检查、指导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及接送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非营利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发改、人社、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明确了申报举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条件和部门具体监管职责。(一)申请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公民和法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管理者和从业人员无暴力犯罪、猥亵儿童、吸毒违法犯罪记录(公安部门核查);无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卫健部门核查)掌握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市场监管、卫健部门按各自职能督导(二)托管学生在25人(含25人)以下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应当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教育部门核查)(三)经营场所设置在三层及以下(不含地下室,不得在车库),内设有男、女分设的水冲式卫生间教育部门核查);装修装饰材料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每个房间必须配备烟感探测器,厨房配备燃气报警器;室内配有灭火器、灭火毯、规范的电源设施、应急灯、安全出口标志、应急手电、防毒面具和畅通的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设施;经营者能够熟练操作消防器材;每学期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地震等安全应急演练(消防部门、公安部门核查)。(四)午休、住宿场所独立设置,不能是密闭空间,具备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设紫外线消毒灯;保证1人1床,床铺不得高于两层,不得设置通铺、地铺,床与床之间有适当间隔,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教育部门核查)(五)午休、住宿场所内,男、女学生必须单设居住空间,分别对应设男、女专人照管,不得与托管学生以外的人员混居;男女宿舍均需有单独房门。男从业人员与女学生,女从业者与男学生在住宿场所要做到“硬隔离”(教育部门核查);配置视频监控系统,做到门口、厨房、学生活动区域全覆盖,存储期不少于90天公安部门、教育部门核查)。(六)提供餐饮服务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加工、就餐场所应分设在依法登记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场所之内,实行分餐制。具有独立厨房,地面、墙壁、天花板使用表面光滑、不渗水、易清洁、无毒、无异味的材料涂覆。厨房面积应当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应分设食品原料等清洗水池,配备能正常运转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其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配备冷冻冷藏、食品留样、“三防”等设施;排水、排污、油烟设施应符合要求。食品加工操作、食品留样等经营行为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核查)(七)生活饮用水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卫健部门核查)。(八)随职能和监管业务增加或调整的其他事项,由承担该项职能的相关部门进行核查。三是明确了申请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办理要件和办理程序。(一)经营者在每学期开学30日前向属地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申请表》、开办者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开办者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房屋产权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协议(针对租房经营者)、营业执照、餐饮服务备案登记资料。(二)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送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规定条件核查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向申请者发放《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四)各旗县区教育局在开学10日前,在所属旗县区政府网站和各中小学门前显著位置公示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经营者、地址、联系电话),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间未接到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经核实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申请者可在公示结束后开展经营活动。四是明确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责任与义务(一)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二)在服务场所公示收费标准。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被托管学生监护人,按照托管协议约定退还剩余期限费用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属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并说明退还托管费用等情况。(三)安排专人负责托管学生的接送工作,“点对点、手对手”交接,预防和避免暴力、欺凌、邪教、毒品等侵害,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发现学生生病、受伤、学生间发生肢体冲突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处置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所在学校。(四)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以及专门接送学生的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所属乡镇苏木或街道办事处。(五)加强对托管学生的管理,禁止托管学生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及周边喧闹扰民,负责处理引发的邻里纠纷。(六)建立食品安全、日常消毒、病媒防治等相关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发生食源性疾病、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同时向当地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七)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不得从事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八)《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总体来说,目前的《办法》是条块结合、链条清晰的管理体系,能够确保属地范围内无监管盲区和空白,解决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职责不清、无据可依等问题。

巴彦淖尔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保障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4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学生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在校时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就餐、休息等托管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教育、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教育局局长、市场监管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住建局局长、卫健委主任、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教育、市场监管、民政、卫健、消防、公安、住建、发改、人社、税务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筹备召集领导小组会议、调度成员单位工作情况、信息汇总报送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成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

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向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基础信息;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学校配合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调查摸底,督促指导学校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经公示符合条件的托管机构,同时做好学生卫生防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范本,供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与学生监护人参考使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营利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对提供餐饮服务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对已备案登记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卫生防疫监管工作。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提供健康检查服务,对合格者发放健康证明。

(四)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将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监督抽查范围。督促指导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技能的集中教育培训,指导其开展防火安全工作。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房屋质量安全、燃气使用安全和建筑物消防设计、备案、审验情况的监督管理。指导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公安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巡查,依申请核查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举办者及从业人员的犯罪记录信息,检查、指导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及接送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非营利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发改、人社、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申报举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公民和法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管理者和从业人员无暴力犯罪、猥亵儿童、吸毒违法犯罪记录(公安部门核查);无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卫健部门核查)掌握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市场监管、卫健部门按各自职能督导

(二)托管学生在25人(含25人)以下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应当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教育部门核查)

(三)经营场所设置在三层及以下(不含地下室,不得在车库),内设有男、女分设的水冲式卫生间教育部门核查);装修装饰材料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每个房间必须配备烟感探测器,厨房配备燃气报警器;室内配有灭火器、灭火毯、规范的电源设施、应急灯、安全出口标志、应急手电、防毒面具和畅通的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设施;经营者能够熟练操作消防器材;每学期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地震等安全应急演练(消防部门、公安部门核查)。

(四)午休、住宿场所独立设置,不能是密闭空间,具备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设紫外线消毒灯;保证1人1床,床铺不得高于两层,不得设置通铺、地铺,床与床之间有适当间隔,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教育部门核查)。

(五)午休、住宿场所内,男、女学生必须单设居住空间,分别对应设男、女专人照管,不得与托管学生以外的人员混居;男女宿舍均需有单独房门。男从业人员与女学生,女从业者与男学生在住宿场所要做到“硬隔离”(教育部门核查);配置视频监控系统,做到门口、厨房、学生活动区域全覆盖,存储期不少于90天公安部门、教育部门核查)。

(六)提供餐饮服务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加工、就餐场所应分设在依法登记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场所之内,实行分餐制。具有独立厨房,地面、墙壁、天花板使用表面光滑、不渗水、易清洁、无毒、无异味的材料涂覆。厨房面积应当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应分设食品原料等清洗水池,配备能正常运转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其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配备冷冻冷藏、食品留样、“三防”等设施;排水、排污、油烟设施应符合要求。食品加工操作、食品留样等经营行为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七)生活饮用水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卫健部门核查)

(八)随职能和监管业务增加或调整的其他事项,由承担该项职能的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第七条申请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营者在每学期开学30日前向属地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申请表》、开办者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开办者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房屋产权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协议(针对租房经营者)、营业执照、餐饮服务备案登记资料。

(二)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送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向申请者发放《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

(四)各旗县区教育局在开学10日前,在所属旗县区政府网站和各中小学门前显著位置公示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经营者、地址、联系电话),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间未接到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经核实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申请者可在公示结束后开展经营活动。

(五)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公示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基本信息名单上报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各成员单位。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变更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第九条经公示合格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一年内未受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行政处罚或两次(含两次)以上责令整改的,下一年度直接列入符合条件的名单并予以公示,成员单位不再进行审核。

第十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与义务:

(一)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二)在服务场所公示收费标准。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被托管学生监护人,按照托管协议约定退还剩余期限费用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属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并说明退还托管费用等情况。

(三)安排专人负责托管学生的接送工作,“点对点、手对手”交接,预防和避免暴力、欺凌、邪教、毒品等侵害,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发现学生生病、受伤、学生间发生肢体冲突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处置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所在学校。

(四)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以及专门接送学生的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所属乡镇苏木或街道办事处。

(五)加强对托管学生的管理,禁止托管学生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及周边喧闹扰民,负责处理引发的邻里纠纷。

(六)建立食品安全、日常消毒、病媒防治等相关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发生食源性疾病、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同时向当地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

(七)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不得从事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

(八)《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宣传、引导家长选择经公示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托管学生,并在开学后1个月内统计本校学生托管情况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地乡镇苏木或街道办事处。

第十二条各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各成员单位,免费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地震避险应急救护等知识培训,每学期至少一次。

第十三条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组织成员单位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学期内做到监督检查全覆盖,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应的成员单位责令整改。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市级成员单位对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第十四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制度。各成员单位在依法查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责令整改信息告知属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其他成员单位,形成监管合力。

第十五条各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在每学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本学期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情况报至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经营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兼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

第十七条鼓励社会力量监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活动。市、旗县区有关职能部门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凡发现借托管机构之名办班补课的,坚决取缔并追究举办者责任。

第十八条市、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各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存在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推诿扯皮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未取得营业执照或伪造营业执照从事校外托管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学校自行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或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兼职领取薪酬、学校与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违规合作牟利、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展课外辅导服务活动等行为,由教育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未报告的,违反卫生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卫健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服务期限内擅自停止托管服务、未履行告知义务、拖欠剩余期限费用、未向属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的,纳入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房舍资源,充分挖掘内部潜力,为学生提供午休、住宿、餐饮、作业辅导等服务,吸纳有需求的学生在校内托管。

第二十四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申请表》《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由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期限暂定2年,视情况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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