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教育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工作指引

巴彦淖尔市教育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工作指引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检查

一、抽查事项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检查

二、抽查对象产生方式

通过内蒙古协同监管平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获取

三、执法检查人员产生方式

通过内蒙古协同监管平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获取

四、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检查学校食堂食品采购、加工、留样、餐具消毒等工作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检查食材采购索证索票是否齐全。询问工作人员,现场检查食品包装上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是否存在食材变质、产品过了保质期等问题。检查二次供水是否定期检测水质,水质是否合格,是否留存检测报告。饮水设备是否定期更换滤芯、消毒。现场查看水质检测报告书,更换滤芯记录等。

(二)检查方法

查看资料台账、实地核查

五、检查依据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14号令)

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21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六、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途径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公示网址如下: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http://www.gxqyxygs.gov.cn/nb/sydq/loginSydqAction!sydq.dhtml


巴彦淖尔市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工作指引

——校外培训机构随机抽查

一、抽查事项

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和规范办学情况

二、抽查对象产生方式

通过内蒙古协同监管平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获取

三、执法检查人员产生方式

通过内蒙古协同监管平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获取

四、检查内容及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1.培训机构名称与审批名称是否一致,培训广告是否备案审核;

2.培训机构的校长是否按规定取得校长培训合格证(年龄7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大专以上学历、五年管理工作经验);

3.从事教学的教师是否具有与学科及层次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

4.是否存在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

5.是否开展师德师风培训;

6教师是否有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7.是否进行教师日常管理(签到,任课,公示,档案管理)

8.学科类培训机构使用教材和进度是否报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审核;

9.是否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应试教学、学科竞赛、选拔考试等行为;

10.党组织建设工作;

11.培训机构是否按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12.监控设备是否全覆盖;

13.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是否还存在其它安全隐患;

14是否开展学生安全意识教育;

15.收费项目、标准是否公开向社会公示;

16.是否规范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17.

(二)检查方法

查看资料台账、实地核查

五、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巴彦淖尔市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

六、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以下问题,视情节轻重直接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上一年度年检不合格未整改或者整改未合格的;

2.本年度未开展教学活动,或违反规定使用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的;

3.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4.无自有办学场所,或者租赁的办学场所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育教学要求的;

5.学校擅自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的,擅自变更名称、办学层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学校地址的,擅自扩大办学内容与办学范围的;或者擅自扩大招生计划,造成不良影响的;

6.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未在审批机关备案的,或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骗取钱财的;

7.严重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合法权益的;

8.未依照国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财务凭证的;

9.培训机构未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

10.违反有关规定使用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或者未执行国家资助政策的;

11.抽逃资金或侵占、私分、挪用民办学校资产的;

12.逃避资金监管,拒绝开设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校外培训机构;

13.因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在自治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范办学行为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14.严重违反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校舍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或者封闭;建筑物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者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

15.年度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6.违法违规行为引发多次上访或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7.违反《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13号)精神,存在严重校外增负等不良行为的。

七、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途径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公示网址如下: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http://www.gxqyxygs.gov.cn/nb/sydq/loginSydqAction!sydq.dhtml


巴彦淖尔市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工作指引

——教育收费情况随机抽查

一、抽查事项

教育收费情况检查

二、抽查对象产生方式

通过内蒙古协同监管平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获取

三、执法检查人员产生方式

通过内蒙古协同监管平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获取

四、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涉及教育收费的单位。重点对幼儿园保教费(因故退转园退费)及接送门禁电子卡费,中小学阶段教辅助资料费及代收费(学生饮用奶、商业保险),初高中阶段学生伙食费、住宿学生被褥费、军训费、照相费、教辅软件或资料费等。同时对本应学校承担转嫁家长委员会收取的费用进行教室布置、设施购买及其它费用支出等现象进行规范。

(二)检查方法

查看资料台账、实地核查

五、检查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厅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教育乱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内厅级函发[2016]16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服务型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6〕1566号);巴彦淖尔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财政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巴发改费字)〔2014〕115号)等文件相关要求。

六、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途径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公示网址如下: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http://www.gxqyxygs.gov.cn/nb/sydq/loginSydqAction!sydq.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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