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市教育局证明事项保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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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保留理由

办事指南

依据名称、文号及

条文内容

效力

层级

索要

单位

出具

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区县级

乡镇级及其他

1

筹设

审批书

民办学校

办学许可

(高中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

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

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

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

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

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

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

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

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

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

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

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

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

格证明文件。

市本级

市级教育

主管部门

举办者




保留


2

学校资产

的有效证

明文件

市级教育
主管部门

住建、国土

部门




保留


3

校长、

教师、

财会人员

资格证明

市级教育

主管部门

教育、财政

部门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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