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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巴彦淖尔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11-27   浏览数:次   来源:

一、背景依据

2017年以前,我市校园周边家庭托餐经营行为因为监管无法律依据,也没有可借鉴的监管措施,监管人员只能凭借监管经验和专业知识进行指导。2017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教育部、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14部门印发《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依法依规加强小餐饮、小饭桌和家庭托餐等许可或备案登记管理,实现餐饮业许可管理全覆盖”。按照文件要求,为切实保障学生饮食安全,巴彦淖尔市将校园周边家庭托餐统称为“小饭桌”,并于2017年11月出台了《巴彦淖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对学生“小饭桌”的开办标准和食品安全备案管理进行了规定,但未明确住建、卫健、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监管责任,也未明确规范其安全经营的具体办法。

为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进一步规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保障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2023年6月,巴彦淖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巴彦淖尔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2023年第1次动态调整清单》,将学生“小饭桌”重新命名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对市直部门和单位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总体明确。因此,亟需制定管理办法,对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和具体监管职责进行明确,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条件、办理程序、责任义务进行规范,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有据可依。

二、目标任务

明确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和具体监管职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条件、办理程序、责任义务进行规范。引导有需求的家长选择经公示符合条件的托管机构托管学生,保障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

三、主要内容

一是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组织协调、信息汇总报送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成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统筹推进工作落实。

二是明确成员单位监管职责。教育、市场监管、卫健、消防救援、住建、公安、民政、发改、人社、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三是明确申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应具备的条件和核查部门。公民和法人申请举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时,按照规定条件,提供相关资料,由教育、市场监管、卫健、消防救援、住建、公安部门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条件核查。

四是明确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托管机构举办者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严格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和管理要求,保障学生在托管期间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

五是明确监督检查措施。各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在每学期开学后,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学期内做到监督检查全覆盖),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应的成员单位责令整改。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市级成员单位对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涉及范围

巴彦淖尔市7个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

五、执行标准

申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公民或法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吸毒等违法犯罪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持有健康合格证明;掌握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

二是托管学生在25人(含25人)以下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应当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

三是经营场所设置在三层及以下(不含地下室,不得在车库),设有男、女分隔的水冲式卫生间,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配置视频监控系统,做到门口、厨房、学生活动区域全覆盖,存储期不少于90日;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燃气报警设备,经营者能够熟练操作器材,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四是休息场所不能是密闭空间,男、女学生休息区域分开设置,设单独房门,具备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设紫外线消毒灯。保证1人1床,床铺不得高于两层,不得设置通铺、地铺,床与床之间有适当间隔。休息场所在经营场所以外的,生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

五是厨房和就餐场所应设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场所内,实行分餐制。厨房独立设置,面积应当与就餐人数及供应食品种类、数量相适应,并具有相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区域;天花板、墙壁、地面装修材料无毒、无异味、耐腐蚀;内设食品原料清洗水池、食品储存冰箱冰柜、食品留样容器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等设施。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规定。

六是生活饮用水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七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注意事项

申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的公民或法人,需在每学期开学30日前向属地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申请表》,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健康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租房经营者提供),营业执照,餐饮服务备案登记材料。经各成员单位条件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向申请者发放《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并予以公示。

七、关键词注释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在校时段为中小学生、幼儿提供接送、就餐、休息等托管服务的机构。

八、新的举措

一是明确申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需符合的条件及要提交的材料,并进行公示;各部门和学校宣传、引导有需求的家长选择经公示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托管学生。

二是明确规定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明确了市、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学校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是明确各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一学期内做到监督检查全覆盖,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应的成员单位责令整改。

九、特色亮点

一是各部门和学校引导有需求的家长选择经公示符合条件的托管机构托管学生,可最大程度保障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

二是申请举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程序简单,核查条件明确,明确每一项条件的核查部门,便于条件核查和监管。

三是对于一年内未受到各成员单位行政处罚或两次以(含两次)上责令整改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下一年度直接列入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成员单位不再进行审核,减少了经营者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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