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教育局保留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执法部门名称:巴彦淖尔市教育局 联系人(电话): 张小龙 18904788859 填报日期:2022年9月16日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办理的具体事务(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保留理由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办事指南 | |||||
依据名称、文号及 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 单位 | 出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区县级 | 乡镇级及其他 | ||||||
1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高中阶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 法律、行政法规 | 教育部门 | 住建部门、国土部门、财政金融部门 | √ | √ | √ | 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为保障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需保留。 | 是 | 举办者提供:1.资产来源证明2.注册资本证明(或验资报告)3.房屋产权证4.土地证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提交捐赠协议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6.填写真实性承诺书。 | |
备注:1.“设定依据”要填写具体法律条款内容;行使层级选项用“√”勾选。 2.旗县区司法局汇总本级行政执法部门情况后形成本地区汇总表统一报盟市司法局,盟市司法局汇总本盟市情况后统一报司法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