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
2022年银龄讲学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内教师函〔2022〕24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8〕18号),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银龄讲学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2018〕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银龄讲学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教教师函〔2021〕7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推进银龄讲学计划顺利实施,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策要点
(一)实施范围。以旗县(市、区)为基本单位,主要是脱贫地区(原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旗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自治区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深度贫困旗县),欠发达的民族旗县、革命老区旗县、边境旗县等,重点向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倾斜。受援学校为县镇和农村牧区学校。
(二)招募人数。2022—2023学年全区计划招募45名讲学教师。以后各年度继续根据各地需求和教育部、财政部核定的计划数实施。
(三)招募对象。银龄讲学计划面向区内外招募退休优秀教师。
(四)资格条件。
1.申请银龄讲学计划的退休教师以校长、教研员、特级教师、骨干教师为主。
2.年龄一般在65(含)岁以下,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身体健康、甘于奉献、不怕吃苦、作风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
3.讲学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以高级教师为主;高校退休教师须具有高级及以上教师职称。
4.原单位返聘退休教师不列入银龄讲学计划。
(五)工作职责。按照“需求为本、形式灵活”的原则,招募到的讲学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开展以课堂教学为主的讲学活动,同时也可根据受援学校的教育教学需求进行听课评课、开设公开课、研讨课或专题讲座,指导青年教师、协助学校做好教学管理和开展教研活动等丰富多样的讲学活动,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带动提升受援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
(六)岗位管理。区内讲学教师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学年,区外讲学教师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学期,鼓励考核合格的讲学教师连续讲学。各受援旗县(市、区)教育(教体)局与拟招募讲学教师签订银龄讲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讲学教师服务期间,受援旗县(市、区)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不按协议履行义务的,或履约期间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讲学的,予以解除协议。正式签约前,讲学教师需提供近6个月内的体检报告。
(七)招募程序。招募工作在自治区教育厅的统筹指导下,由盟市教育(教体)局、旗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具体组织实施。招募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盟市教育(教体)局组建工作组、制定实施办法、公布岗位需求、组织旗县(市、区)教育(教体)局进行资格审核或遴选、对结果公示公布,旗县(市、区)教育(教体)局与讲学教师签订协议、落实上岗任教。
(八)保障措施。
1. 经费保障。讲学教师服务期间享受一学年4万元(一学期2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工作经费补助主要用于向讲学教师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及购买意外保险费等。所需经费由中央、自治区、盟市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支持一学年2万元,自治区财政和盟市财政各承担一学年1万元。
2. 政策保障。受援县要为讲学教师提供周转宿舍,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讲学教师因病因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对于讲学期间表现优秀的,在评优表彰等方面优先考虑,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讲学期间考核不称职或存在问题的,终止并解除聘用关系。对于讲学期间违反教师师德师风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切实做好实施工作
(一)落实招募任务。实施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招募计划的统筹,根据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启动2022-2023学年讲学教师公开招募工作,并于8月初完成,确保新招募讲学教师9月1日安全按时上岗。
(二)摸清受援需求。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摸清实施范围旗县需求,充分听取基层学校意见,统筹兼顾不同学段不同学科情况,提前谋划2023-2024学年招募需求,按照时间节点报送需求计划表。
(三)做好政策宣传。实施盟市要加强政策的宣传,扩大我区实施银龄讲学计划政策的知晓范围,广泛发布招募公告,提高招募完成率。及时收集积累相关资料和信息,深入挖掘讲学教师中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弘扬教师奉献精神,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严格落实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依据《实施方案》责任分工,进一步强化经费保障、规范实施招募,协力做好相关工作,确保银龄讲学教师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二)强化经费监管。各地各校因管理不善,不按规定使用银龄讲学计划经费,将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并视情况核减相关受援旗县(市、区)下学年招募计划,直至暂停或取消该地银龄讲学计划。讲学教师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各地撤销其录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大督查力度。对于银龄讲学计划实施管理不到位,特别是招募计划完成不好,讲学教师待遇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各地要严肃查处,并要求立即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下一年度不再增加或适当核减招募名额。
四、及时准确报送材料
1.请参加2022-2023学年银龄讲学计划的盟市组建工作组,于2022年3月31日前报送《银龄讲学计划工作组名单》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
2.请参加2022-2023学年银龄讲学计划的盟市于2022年9月1日前报送本盟市工作总结和《银龄讲学计划2022—2023学年招募讲学教师汇总表》。
3.请2023年准备参加银龄讲学计划的盟市于2022年9月1日前报送《银龄讲学计划2023—2024学年招募讲学教师需求表》。
联系人:郑玮
联系电话:0471-2856934
传真:0471-2857005
邮箱:nmgjytjsgzc@126.com
附件:1.银龄讲学计划2022-2023学年招募计划表
2.银龄讲学计划工作组名单
3.银龄讲学计划2022-2023学年招募讲学教师汇总表
4.银龄讲学计划2023-2024学年招募需求表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3 月 21日
附件:附件1:银龄讲学计划2022-2023学年招募计划表.xls
附件3:银龄讲学计划2022-2023学年招募讲学教师汇总表.xls
附件4:银龄讲学计划2023-2024学年招募需求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