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
适老化

巴彦淖尔市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
当前位置:通知公告 来源:巴彦淖尔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8-10-08 02:11 点击数:71

各旗县区教育(科)局、市直中小学校:

近年来,我市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保证中小学生有足够睡眠时间,将全市中小学到校时间调整为开校门时间,这一惠民举措受到了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普遍欢迎和好评。我市大部分初中学校能够按照有关要求执行早晨开校门时间7:50、上课时间8:10的规定。但从实际来看,部分学校没有严格落实相关要求,个别学校要求学生到校时间过早、学生课外作业负担过重,致使学生睡眠时间不足、压力过大。尽管市教育局推行了规范办学“40条”和初中生、小学生减负“10条”等系列减负政策和多项减负措施,但从实际效果来看,执行的力度还不够。近日,市教育局对此项工作广泛征求了学生、家长及教师的意见,为合理安排学生作息、减轻学生课外作业负担,结合征求意见和社会反映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早晨到校时间和上课时间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并统筹考虑学生安全、家长上班、交通等问题,全市小学早晨开校门时间8:00,上课时间8:20;初中学校早晨开校门时间7:40,上课时间8:10。部分在学校吃早点的中小学生,在此基础上可提前20分钟到校。各学校要科学合理对体训队员和个别特殊职业家庭确需把小学、初中学生早送到学校的,学校应提前开门并做好学生到校后的秩序维护、安全管理。各班主任要建议家长根据距离远近,合理安排到校时间,防止学生早到校在校园周边聚堆玩耍,增加安全风险。新的作息时间自2018年10月8日开始执行。

二、切实减轻学生课外作业负担

(一)明确作业时间。各学校要严格控制家庭作业总量。小学严格执行周三无作业日制度,一、二年级不得留书面家庭作业,三至六年级除语文、数学、英语可根据学情分层次留家庭作业外,其它学科一律不得留家庭作业,每天家庭作业总量不得超过1小时。初中七、八年级不得超过2小时,九年级不得超过2.5小时。作业用时以大部分学生的完成时间为标准。

(二)优化课堂教学。教师在课堂上要做到“以学定教、当堂训练、精讲精练”,提倡“课上作业课上完、当堂任务当堂清”,课后尽量不留作业或少留重复性作业,实现课堂教学效率的最大化,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三)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大治理力度,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坚决查处一些公办中小学校存在的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违规办学行为,坚决查处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违背师德师风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三、加强领导和监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强化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内教发〔2018〕16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推迟全区中小学生到校时间的通知》(内教发〔2018〕18号)、《巴彦淖尔市中小学(包括中等职业学校)2018—2019学年度校历》、《巴彦淖尔市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规定》(巴教通字〔2014〕60号)、《巴彦淖尔市初中生减负十条规定(试行)》(巴教通字〔2018〕1号)、《巴彦淖尔市小学生减负十条规定(试行)》(巴教通字〔2017〕1号)等文件精神,完善工作机制,研究出台具体的推进措施。各中小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学校管理的责任。对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到校时间等相关规定、或变相要求学生提前到校的、变相“减负”“假减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巴彦淖尔市教育局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