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教育(科)局、市直学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利用
管理信息系统做好<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实施推进工作的通知》(内教基函〔2018〕51号)要求,为提升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县教育(科)局和各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要求贯彻落实此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此项工作由各旗县区教育(科)局基础教育股安排专人负责,并将联系人姓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等信息于8月24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做好对标研判工作
对标研判工作通过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义务教育学校要凭账号密码登录系统,请认真阅读系统说明,结合本校贯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情况,对照系统中的《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实施细则每一项指标,如实客观进行自我研判,系统将自动生成研判结果并提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标研判工作要于2018年11月底完成。
认真做好核查确认工作
各旗县区教育(科)局要组织专家深入义务教育学校,
采取访谈座谈、问卷调查、随堂听课、查阅资料等多种方式,全面、深入了解义务教育学校贯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情况,之后凭账号密码登录系统,如实客观地对义务教育学校自我研判情况进行核查确认,核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学校。核查确认工作要于2019年5月底完成。
五、建立工作通报机制
市教育局将利用系统建立工作通报机制,对各地各校开展此项工作的进度进行通报。
联系人:白晋芳,电话:7917575,15847882285
附件: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利用管理信息系统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实施推进工作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教育局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