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教育(科)局:
根据《关于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专项督查的通知》(巴教通字〔2018〕129号)安排,市教育局联合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组成督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汇总反馈等形式,于7月24日至27日对七个旗县区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各旗县区出台治理方案,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情况。
七个旗县区均根据《巴彦淖尔市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巴政办发〔2018〕61号)要求,积极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一是出台了专项治理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治理目标和任务;二是七个旗县区均成立了由政府分管副旗(县、区)长为组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教育局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由教育局、发改局、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民政局、外事办、公安局、消防大队、住建局、文化旅游广电局、法制办等单位组成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责任分工,建立长效机制。三是召开了联席会议,实现了专项治理行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二)政策宣传,深入细致摸底排查情况。一是七个旗县区均将国家、自治区、市、县有关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政策文件通过网站、微信群、宣传传单告知校外培训机构,确保培训机构知晓政策、遵守政策。其中五原县在政府网站及古郡时讯发布《关于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信息自主登记的公告》,教育局组织相关股室人员,展开排查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临河区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公布教育部门行政审批,有办学许可证的正规机构名单,发布致广大学生及家长的一封信,宣传政策方针,加强舆论导向。二是七个旗县均由教育局牵头联合专项治理小组成员单位就各培训机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安全隐患、教师聘用、竞赛(考级)组织、招生、宣传、教学管理等内容开展拉网式排查。其中前旗将专项治理工作组分为六个工作小组,将城区按街道划分为对应的六个工作区域,逐巷逐户对街道两侧商铺、写字楼、小区车库等培训机构进行了摸底登记;后旗于5月下旬和7月上旬先后两次深入全旗开展摸底排查;磴口县对辖区内培训机构的负责人进行了逐一约谈,给出了整改意见、明确整治方向、督促整改。截至目前,全市共有校外培训机构379所,其中临河202所,杭后44所,五原50所,磴口19所,前旗48所,中旗14所,后旗2所。
(三)加强内部治理,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治理情况。
七个旗县区均加大了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或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补课行为的查处力度。临河区成立了“区中小学有偿补课治理领导小组”,多次开展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排查;中旗将海镇划分为三个区,由各局长带领分管股室不定期到督查区明察暗访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五原县印发《五原县教育局关于重申从严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工作通知》,各学校组织全体教职工签订《在职教师拒绝有偿补课承诺书》,要求每校成立两个督查组不停查。在此次专项督查中,未发现有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行为。
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办学资质方面。按照现行的审批制度,办学许可证由教育部门颁发,非盈利性培训机构由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盈利性培训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目前,校外培训机普遍存在证照不全问题,大部分没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少部分在工商部门登记为教育咨询公司,实际从事教育培训,属超审批范围的违规办学行为。
(二)安全管理方面。绝大部分培训机构租用商业门点,场地比较宽敞,但也有部分吃住培训在一起,消防设施不齐全,消防通道不畅通,消防器材没有按照标准数量配备,消防器材验收不合格等问题,部分培训机构装修和活动材料多为易燃物,极易引起火灾。有的培训机构与整栋楼一起办理消防手续,也有整栋楼未进行消防验收投入使用,临河区帝景苑临街商业楼四层、五层、六层设置大量儿童活动场所,不符合规范要求(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3楼),存在安全隐患。个别机构人员密度大,没有逃生线路图,校外培训机构普遍缺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办学管理方面。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普遍存在重经济利益轻视规范管理现象,未按要求对授课教师任职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教师信息与实际不符,教师资格证不全。教师授课存在无教案授课,授课内容未备案,课程设置不规范。一校多址办班,分部超范围培训的现象比较普遍。大部分培训机构没有公示收退费项目、标准及退费程序,没有公示举报电话。
(四)培训内容方面。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主要集中在两大类:一类是文化课类培训,另一类是艺体类特长培训。文化课培训普遍存在超纲教学(幼小衔接教学)、提前教学(小学二年级提前学三年级数学)、强化应试(初二生地考试补习、高中学科补习、一对一辅导)、夸大宣传(全脑教育、超强大脑等)等现象;艺体类特长培训机构存在监管责任不明确,尤其像艺术、体育培训机构监管难等问题。根据目前规定,体育类、艺术类培训机构不纳入教育部门前置审批,而文化、体育部门也无对这类培训机构进行监管审批的法定职责,存在监管真空地带。
(五)政策落实方面。截至目前,上级下发的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方面的文件只有《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内教发〔2009〕29号),其中附件5是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如果按照此标准要求,仅第五条“应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校舍,生均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分别不少于3平方米和5平方米”以及师资配备方面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目前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均难以落实政策规定要求。
(六)督查指导方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监管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从目前状况看,从审批到监管,各部门多头管理,多头发证,职责不清,监管不力。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要求前置审批、一点一证难以落实。新的民办教育促进实施条例尚未出台,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无法可依。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准入标准缺乏科学的制定依据,没有全国性标准,实际操作中把握不准,难以操作。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规范校外培训的政策告知培训机构、教师、学生、家长。让培训机构知道政策,遵守先证后照、证照一致的要求,不得无证无照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大力宣传科学的教育理念,宣传过度教育的危害,杜绝炒作“高考状元”等现象,减轻社会的教育焦虑,为“培训热”降温,帮助家庭作出正确的教育选择,让家长理性对待孩子的学业和发展。
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
各级政府要统筹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分类管理,重点整治。进一步查处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教师要从严处理;立即整改关停存在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和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对申请校外培训机构营业执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凭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10月1日施行),教育部门发现校外培训违规行为及时下发整改或关停通知,对拒绝整改或关停的培训机构联合市场综合执法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查封;未办理消防手续的,督促其尽快办理,发现有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增设使用面积、私搭乱建临时建筑,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或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火灾隐患的,一律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三)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建议自治区尽快出台符合我区实际的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标准,对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条件、审批程序、组织管理、师资队伍、教学培训、安全保障等提出具体明确要求,为各地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提供政策依据。同时加快落实校内课后服务政策,妥善利用好放学后这段时间。
(四)建立“黑白名单”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为群众选择校外培训提供参考。
巴彦淖尔市教育局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