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 目 | 自查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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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 学校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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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当书面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专门消防培训,并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 |||
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例会、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宣传与培训、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管理、火灾隐患确认和整改、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用火动火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消防档案管理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 |||
2 |
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
| 学校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和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配置齐全,并能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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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做好定期维护保养。 | |||
学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定期重点巡查喷头和报警阀组外观、端试水装置压力,消防供水设施应符合《全国中小校舍安全工程消防技术要求》。 | |||
学校自动报警系统的应及时排除系统故障、误报等状况,确保联动控制完好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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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作为疏散门,不得随意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得减少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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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疏散走道不应设置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等影响安全疏散的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幼儿园幼儿出入的门厅、走廊不应设置台阶,疏散楼梯严禁使用螺旋形式或扇形踏步。 | |||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门应设置禁止锁闭、堵塞、占用等标识,常闭式防火门、电梯应设置“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如遇火灾严禁乘坐电梯”等标识。 | |||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楼梯间及前室内不得设置烧水间、配电柜、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疏散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台阶。 | |||
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应完好有效。采用常开式防火门时,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关闭装置,确保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 | |||
疏散门、疏散通道及其尽端墙面上不得有镜面反光类材料遮挡、误导人员视线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行动的装饰物,疏散通道上空不得悬挂可能遮挡人员视线的物体及其他可燃物。 | |||
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识、应急广播应完好有效,避免被遮挡。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灯光型,不要采用蓄光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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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 学校应将实验室、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宿舍、食堂、图书馆、展览馆、档案室、体育馆、锅炉房、厨房、压力气瓶室、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等容易发生火灾以及发生火灾时会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以及变配电室、发电机房、不间断电源室、制冷机房、空调机房、冷库、通信设备机房、电子计算机房、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防排烟风机房等发生火灾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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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标识,落实特殊防范和重点管控措施,禁止占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或在内部堆放杂物。 | |||
厨房区域应当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食堂,厨房内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排油烟管道应按防火分区设置,并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阀。 | |||
厨房使用燃气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并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定期检查、检测和保养燃气管道及其法兰接头、阀门,禁止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 |||
餐饮区域排油烟管道、共用水平汇集管、竖向立管、油烟净化设备、排油烟风机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并记录。排油烟管道防火阀的自动关闭功能至少每月测试一次并记录。 | |||
实验室采购、储存、使用、处置易燃易爆危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详细记录,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登记。除实验室等教学需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外,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禁止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 |||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应存放在指定位置并远离热源和可燃物,避免阳光直射,禁止储存在地下室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贮存应按性质分类、分架、分柜存放,并设置醒目安全警示标识,标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 |||
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油浸变压器室的防火分隔不得被破坏,其内部设置的防爆型灯具、事故排风机、通风系统、消防设施等应当保持完好有效。 | |||
配电室内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电柜、配电箱应当有区别于其他配电装置的明显标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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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 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电工应能正确区分消防配电和其他民用配电线路,熟练掌握消防电源正常工作的操作和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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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 | |||
宿舍内不应卧床吸烟和乱扔烟蒂,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器具;使用蚊香等物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热得快等大功率电气设备,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过载保护装置。 | |||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和操作规程,敷设应避开高温部位,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在有可燃物的吊顶或难燃、可燃性墙体内敷设的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防火性能或防火保护措施。配电箱(柜)不得零地并接、螺栓压接、多线铰接,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不得带负荷拉、合闸。不得使用未经产品质量认证的电器或移动插座,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采用插座串接等方式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 |||
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行。礼堂、会堂、教室使用结束后,应当切断非必要电源。 | |||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不得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放、充电,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或插座进行充电。 | |||
教职工和学生使用电动自行车较多的场所,应当设置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并宜独立设置在室外,与建筑保持安全距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需设置在建筑内的,应与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以及过载、短路、漏电保护等功能。 | |||
严禁违反规定接、拉电线和随意加大负荷或者改变保险装置;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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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 在教室、宿舍等公共部位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在新闻媒体(包括内部网站、微信公众号、企业微博等)设置专栏、悬挂电子屏、张贴消防宣传挂图,以及举办各类消防宣传活动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重点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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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将消防知识纳入素质教育、教学、培训内容,每学期开展开学第一周和寒暑假前安排不少于四课时,并针对各学龄阶段特点,确定不同的消防安全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定期组织到当地消防救援站、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参观体验。 | |||
学校应遵照《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要求,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修订或补齐应急疏散预案,并按照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中小学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幼儿园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应急疏散演练。 | |||
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半年至少应组织一次集中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培训内容应至少包括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所有员工应熟练掌握“一懂三会”(懂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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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
| 学校应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确定防火巡查、检查的内容、部位、时段、频次,并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问题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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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体育场馆、会堂、图书馆等场所在使用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校医室、学生宿舍、公共教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 |||
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开学、放假和重要节假日等活动期间应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火检查。 | |||
防火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消除的,应立即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学校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 |||
防火巡查、检查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检查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巡查情况、发现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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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档案管理 | 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学校的消防档案应详实,并能够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其他学校应将本学校的基本情况、教育行政部门填发的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相关的材料和记录统一保管备查,并按年度进行分类归档,由专人统一管理。统一建立电子档案并实时录入、更新且数据能够长期保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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