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6-15   浏览数:次   来源:

巴教通字〔2021〕81号

各旗县区教育局、市直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厅字〔2021〕1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免试全覆盖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有关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民办义务教育纳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推进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严禁任何部门、任何学校、任何机构以考试、测试、面试等任何形式筛选生源。民办学校通过提前登记信息、选拔性考试或其他方式违规录取的学生一律无效。

二、严格控制招生范围

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坚持属地为主,除市教育局允许全市范围招生的学校外,跨区域招生实行招生生源地审批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破坏招生秩序,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经市教育局批准,巴彦淖尔市衡越学校2021年初一年级计划招生320名,设置8个教学班,招生范围必须符合《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巴教通字〔2021〕67号)规定的公办学校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经临河区教育局批准,临河区鸿文学校初一年级计划招生300名,设置8个教学班,招生范围从2021年临河区小升初登记库中招收,不得招收不在登记库中的小学毕业生;临河区旭日学校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各计划招生160名,各设置4个教学班,招生范围从2021年临河区幼升小、小升初登记库中招收,不得招收不在登记库中的幼儿、小学毕业生;经乌拉特前旗教育局批准,竹林学校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各计划招生180名,各设置4个教学班,招生范围从2021年乌拉特前旗幼升小、小升初登记库中招收,不得招收不在登记库中的幼儿、小学毕业生。民办学校通过超计划、无计划、违规跨区域招生等违规招收学生,一律不予办理学籍注册。

三、严格规范招生程序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采取学生自愿申请方式入学,除乌拉特前旗竹林学校外,其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统一实行网上报名,学生家长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登录巴彦淖尔市教育局官网或“巴彦淖尔教育”微信公众号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只可选1所民办学校志愿。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全部实行注册入学;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摇号,摇号现场需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现场监督,摇号录取名单在摇号系统封存并实时导入报名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家长可登陆报名系统查询录取结果。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对应学区公办学校。严禁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对于参与民办学校乱招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一经查实,立即吊销其办学资质;严禁以“家长开放日”等名义组织提前招生;严禁以减免学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前的学生等形式变相“掐尖”招生;严禁进行虚假或违规宣传,与学生提前签约或做出录取承诺;严禁借招生入学工作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奥数等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严禁以承诺入学为名,收取各类保证金,对于因家长听信民办学校虚假宣传造成学籍注册问题或产生经济损失等情况,有关学校、家长承担相应责任。

四、严格规范办学行为

民办学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办学相关制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严禁在国家法定节假日集体补课;严禁延长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严禁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严禁以自编课程及教材取代国家课程及教材,严禁引进境外课程及教材开展教学,严禁聘请无在华教学资质的外籍人员从事教学活动。同时,要抓好学生作业、睡眠、手机、读物、体质管理,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五、严格落实属地责任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进城务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坚持“两为主”(流入地政府为主、公办学校为主)的政策,由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全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保障随迁子女就读名义跨区域招生。市、旗县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组织报名信息集中核验等方式剔除重复的入学申请。凡学生家长自主选择且被录取到民办学校的学生,原则上中途不得转学到公办学校。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不享受入学当年的招生政策,由旗县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各旗县区教育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对违规民办学校视情节轻重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核减招生计划、核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直至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巴彦淖尔市教育局

2021年6月8日

上一条: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选调专职教研员和教材编审人员公告

下一条:关于巴彦淖尔市教育系统2021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定向招聘“应届和择业期高校毕业生”岗位调整情况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