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教育(科)局,市直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面启用普通中小学生转学电子审核流程的通知》(内教基函〔2018〕6号)要求,本着"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宗旨,减轻家长(学生)在办理转学等业务时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等成本消耗,提高学籍业务信息化水平。自2018年秋季学期开学起,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各中小学及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将全面启用中小学生转学电子审核流程,停用普通中小学生转学纸质审核流程,转学审核全部实现电子审核。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简化转学证明材料
学籍系统在学校和旗县区学籍管理员处理环节上已经设置了学校和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核办环节,在转学(包括跨省转学)、毕业后跨省就学等业务流程中,各环节审核人员应在审核补充意见等处,按系统要求,认真填写审核意见信息。电子审核环节相当于纸质材料的盖章审批,通过学籍系统办理转学等业务,除了要求家长提供学籍准确信息(如转出学校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表)之外,各地各校均不得要求家长(学生)提供其他材料。除因系统故障需要先线下办理以外,取消纸质转学联系表和证明材料。学籍系统或数据传输出现故障等特殊情况时,可根据家长要求先通过线下流程办理转学,线下流程完成后,学生即视为在校生,之后再通过学籍系统完成电子学籍档案转接,实现"人籍一致",最终审核以学籍系统的信息为准。
二、规范毕业后跨省就学业务核办
学生毕业学校所在旗县区学籍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核办毕业后跨省就学申请,对于外省份同意接收的要及时办理,不得以接收省份可能违规招生、学生分数可能未达到接收省份要求等理由驳回申请,减少跨省业务纠纷。
三、规范离校学生业务处理
对离校前未告知学校原因,离校时间超过3个月且联系不上或联系后仍然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学生,学校在学籍系统中将其办理"其他离校"状态,属于义务教育辍学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和书面报告。普高改上职校的学生,按"退学"处理。
四、增强服务意识,规范学籍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事关每一名中小学生,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关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务必高度重视,在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增强服务意识,及时解决各类问题。对家长(学生)在办理学籍异动时,提供全国学籍号查询服务及学生基本信息表打印服务。对毕业后跨省就学业务、问题学籍等其他业务按文件要求规范管理。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面启用普通中小学生转学电子审核流程的通知.pdf
巴彦淖尔市教育局
2018年6月27日